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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务全书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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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与适用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进出口商检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第三条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机构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制定或调整目录的职权和原则第五条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制度及免检条款第六条法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性质和程序第七条进行法定商品检验的标准和依据第八条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可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九条特定进出口商品或检验项目由特定部门依规定办理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收集、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信息的义务及保密义务、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和海关的验放第十二条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受商检的地点和期限及商检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单第十三条必须经商检机构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出证第十四条商检机构对重要进出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的检验进行监督管理、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十五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检验出证和验收第十六条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报关出口期限和复检报检第十七条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行强制性鉴定第十八条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检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第二十条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出厂前质量监管和检验制度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第二十二条许可检验机构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义务第二十三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对被指定或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根椐商检部门与外国的协议或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第二十六条对实施许可制度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第二十七条在检验合格进出口商品上加贴商检标志或标识第二十八条商检复验第二十九条商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三十条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职业纪律、职业素质第三十一条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内部监督制度第三十二条对商检部门与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制度、法律责任
本书目录:
详细目录:第一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与实施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
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进出口商检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制定或调整目录的职权和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制度及免检条款
第六条法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性质和程序
第七条进行法定商品检验的标准和依据
第八条经许可的检验机构可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特定进出口商品或检验项目由特定部门依规定办理
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收集、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信息的义务及保密义务
第二章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和海关的验放
第十二条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受商检的地点和期限及商检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单
第十三条必须经商检机构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出证
第十四条商检机构对重要进出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的检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检验出证和验收
第十六条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报关出口期限和复检报检
第十七条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行强制性鉴定
第十八条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检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
第二十条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出厂前质量监管和检验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许可检验机构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对被指定或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根椐商检部门与外国的协议或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实施许可制度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检验合格进出口商品上加贴商检标志或标识
第二十八条商检复验
第二十九条商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职业纪律、职业素质
第三十一条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商检部门与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汇编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近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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